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新变化

文章作者:时间:2017-05-10浏览:1289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项重要党内法规,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紧,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内在要求,为干部监督管理增添了装备更加精良的制度武器。


  报告主体强调“关键少数”,突出分类管理、重点监督原则,对党政机关核心岗位上的干部从严管理。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参公管理为标准区别处理:参公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非参公管理的,只有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纳入报告范围。据此,报告主体范围精准定位为直接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对非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企的一般工作人员不作要求。这充分体现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报告的内容与种类更加全面,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近年来,我国存在腐败官员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以更为隐蔽的方式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规定》对报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力求精准科学、务实管用,突出了与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有关的“家产”“家事”。例如,针对“裸官”范围,《规定》增加了“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针对官员收受外币和境外金融资产贿赂的情况无法受到有效监控的情况,《规定》增加了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境外存款投资情况。同时,将官员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报告范围。


  查处力度更加有效可行,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长期以来,对违反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还不够严格,个别地方存在“只报不查”“查了白查”现象。《办法》让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长了“牙齿”,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对漏报、瞒报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明确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领导干部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和约束;对报告查核的比例、方式和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将违反《规定》的处理与干部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强调“凡提必核”,即提拔领导干部须核实其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增强了干部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规定》和《办法》的进步意义明显,值得充分肯定。在接下来,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还应当对一些细节和操作上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索明确。例如,对违规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官员如何处理;对腐败官员将资产转移到非共同生活子女和其他亲属名下代持的情况如何查核等等。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规定》和《办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张克)


终审人: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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