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7-06-15
编辑: 李巷 浏览次数: 467

组〔2017〕28 号

党总支

按照全国党员管理信息化工程总体部署,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下半年面向各级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开通使用。近日,省委组织部下发了《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组通字〔2017〕26号),明确要求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党组织和党员等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党员电子身份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应用,逐步推动组织工作信息化、规范化。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共26项(详见附件1、附件2),其中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10项、党员基本信息16项。

对于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或停止党籍的失联党员,可先采集已知信息,待取得联系或作出相应处理后更新信息。对信息采集期间新发展和新转入的党员信息要及时采集。

二、工作安排

信息采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统筹组织,党总支具体实施,8月底前完成全部信息采集、校核、入库等工作。具体任务和工作步骤如下。

(一)采集信息

1.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6月20日前,由党总支指定的信息采集员,通过查阅本党组织成立文件和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其中党支部名称按照2017年党支部集中换届后的最新支部名称规范填写(下同),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进行采集,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信息采集员、党组织书记签字,上报党总支初审。

2.采集党员基本信息。6月20日前,党支部向党员发放《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对象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党员、以及在校学生党员(包括2017届毕业生党员信息),党支部书记指导党员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每位党员用黑色水笔正楷填写完毕后,签名确认,信息采集员、党组织书记签字,上报党总支初审。

党员的加入党组织日期是指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该项原则上具体到日,但实际操作中可能无法记清,党员档案材料也不齐全,无法查询,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日期统一填写当月的1日,转为正式党员的日期也同样以支部大会日期为准。

党总支遇到入党和转正日期无法确认的情况,要指派专人负责,去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室查找《入党志愿书》,进行登记填写。一经录入信息库,不得变更。如随意填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外出、失联、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填写表格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因外出等无法签字的,可由支部书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党员确认信息,并标注在信息采集表上,上述联系短信、微信等以截图形式保存上报备案。

3.初核信息。6月30日前,党总支通过比对党组织成立文件、居民身份证、党员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采集到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核对无误后,加盖党总支公章确认,汇总上报党委组织部。

(二)复核录入信息

党委组织部抽调二级信息员配合做好信息录入、校核工作,以确保录入信息无误。

1.复核信息。7月30日前,党委组织部汇总各党总支报送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依据党组织成立文件、党员档案和其他相关材料,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逐一复核,确保采集信息准确。

2.录入信息。8月底前,登录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把全校各级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录入无误。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各党总支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负责信息汇总、录入、校核等工作,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信息采集覆盖所有党支部、所有党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党支部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校核工作。

2.保证信息质量。信息准确、完整、规范,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党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组织信息采集、录入、校核全过程督查,对于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党总支要充分利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成果,对信息内容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录入完成后,基层党组织要指定1名党务工作者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日常维护、办理相关业务等。如有党组织调整、党员基本信息变动、新发展党员、党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流动、失联党员重新取得联系、党员停止党籍、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员出党等情况,均要及时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4.注意安全保密。信息采集涉及党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多项个人信息,信息汇集后扩散出去就会造成极大危害,各级党组织要强化保密意识,在组织进行数据汇总、校核、录入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中,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

附件1: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doc

 

  

  

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7615


终审人: 李巷